容斋随笔_卷六左氏书事译文

查阅典籍:《容斋随笔》——「容斋随笔·卷六左氏书事」原文

  《 左传》在写到晋惠公背弃秦穆公一事的时候说:“晋惠公要回晋国的时候,秦穆公把帮助惠公归国的事托附于贾君,并且说:要让各位公子都回晋国,可是晋惠公后来对贾君也不好,又不让群公子归国,因此,秦穆公已有怨恨;晋惠公曾许诺中大夫里克,事成后,把汾阳一带给他为封地,后来也背弃了诺言;回国前他曾答应秦穆公,一旦在秦的帮助下得到王位。要把黄河以南的王城割给秦国,东面包括国(今河南三六峡、灵宝,山西平陆一带)的大部分,南边到了华山,黄河以北包括了解梁城(今山西西南部),可是后来又不给;晋国遭到了饥荒,秦国给送去了粮食,可秦国遇到饥荒的时候,晋国则把买进来的粮食也封存起来.由于这些原因、秦国的国王才去讨伐晋国。”看了这段叙述,真如法官审判犯人,以罪绳之以法,想逃遁是办不到的,就是古代最贤明的执法官皋陶听了,也会服气的。不必等到秦晋两国的韩原(一说为今陕西韩城西南,一说为今山西苟城)大战,其间的是非曲直也就一目了然了。晋厉公与秦断交时,曾罗列秦的五条罪状,言词铿锵有方,极尽其夸张美饰之能卒,但其中的事实却全是编造的。于是《 左传》 写道:“秦桓公已经与晋厉公订立了令级(今山西临待西)之盟,仍然要与北方,的狄人和南方的楚国商议讨伐晋国的事。”对于上面这些记载,杜元凯加的注是“根据上述的三桩事实,就可以认定秦国伐晋并无罪过。”左丘明在《 左传》 中的文章真是有起有伏,但没有一件事不是追根求源,以事实证其是非的。这只要看看上面叙述的关于秦、晋之间的这两次战事,也就可以见其一斑了。   《左传》书晋惠公背秦穆公事曰:“晋侯之入也,秦穆姬属贾君焉,且曰,尽纳群公子。晋侯烝于贾君,又不纳群公子,是以穆姬怨之;晋侯许赂中大夫,既而皆背之;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,东尽虢略,南及华山,内及解梁城,既而不与:晋饥,秦输之粟,秦饥,晋闭之籴。故秦伯伐晋。”观此一节,正如狱吏治囚,蔽罪议法,而皋陶听之,何所伏窜,不待韩原之战,其曲直胜负之形见矣。晋历公绝秦,数其五罪,书词铿訇,极文章鼓吹之妙,然其实皆诬秦。故《传》又书云:“秦桓公既与晋厉公为令狐之盟,而又召狄与楚,欲道以伐晋。”杜元凯注云:“据此三事,以正秦罪。”左氏于文,反复低昂,无所不究其至。观秦、晋争战二事,可窥一斑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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