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_丧服小记译文

查阅典籍:《礼记》——「礼记·丧服小记」原文

  父死,孝子在小敛以后成服以前要用麻括发。母死小敛以后也要用麻括发,但未至成服就改为用免束发。,孝子在女人服齐衰,头上要戴柞木做的丧笋,腰部要缠麻带,就这样一直到服丧期满。男子的冠,相当于女人的异;小敛以后,男子用“免”,女子用“壁”,这也没有什么特别原因,只不过是作为男子就用“免”,作为女子就用“蛋”,以示区别而已。为父亲服丧用的哭丧棒叫宜杖,是用竹子做的;为母亲服丧用的哭丧棒叫削杖,是用桐木做的。

  祖父先死,而后祖母又死,在这种情况下,承重的嫡孙要为祖母服丧三年。父母丧失长子,或长子失去父母,在宾客来吊孝时,丧主都要行稽颗之礼。如果丧主是士,而大夫来吊,为了表示尊重,尽管是服绍麻之丧也要行稽颗之礼。妇人只在为丈夫和长子服丧时;对来吊的宾客行稽颗之礼,此外就再没有这种情况了。如果丧家绝后无嗣,要寻一个接待男宾的主人,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,要找一个接待女宾的主人,就一定要找异姓的女子。如果自己是父亲的嫡长子,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。

  凡人之亲其所亲,首先是上亲父,下亲子,形成三辈相亲。然后由父而亲祖,由子而亲孙,扩展为五辈相亲。在五辈相亲的基础上,再往上推,亲及曾祖、高祖;再往下推,亲及曾孙、玄孙,这样就扩展为九辈相亲。由父亲往上,血缘关系愈远,亲情愈薄,丧服愈轻;由儿子往下,血缘关系愈远,亲情愈薄,丧服愈轻;在旁系亲属中,和自己血缘关系愈远,亲情愈薄,丧服愈轻。这样向上逐代减损,向下逐代减损,向旁逐代减损,亲情关系就完结了。

  按照礼的规定,不是天子就不能举行谛祭。天子举行谛祭,是祭诞生其始祖的天帝,并且以其始祖配享,立高、曾、祖、称四亲庙。即令是庶子继承王位,其祭天、立庙之礼也是如此。别子为其后裔之始祖,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是大宗,继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。有五世而迁之宗,即小宗,因为小宗四世亲尽,不可能继续祭祀高祖之父。因此,高祖的庙迁动于上,而继你的宗同时变易于下。因为尊祖,所以才尊敬嫡长子,而尊敬嫡长子正是尊重祖称的具体表现。庶子之所以不祭祖,就是要表明这件事该由嫡长子来做。作父亲的是庶子,就不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,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称的正体。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与没有后嗣者,因为这两种人都是附属在祖庙中受食,而庶子没有资格祭祀祖庙。庶子不祭父庙,因为父庙由嫡长子主祭。在亲属之中,为父母的丧服最重,为祖、曾祖、高祖的丧服就逐代减轻,为旁系亲属的丧服也依亲疏递减,为男性与为女性的丧服也有区别,这就是制定丧服轻重的基本道理。

  凡穿徒从丧服者,如果所从之人已经不在,就可以停止不穿。凡因亲属关系而跟从为之服丧者,尽管所从之人已经不在,还应为之服丧,因为亲属关系仍然存在。如果腾妾跟随主妇一道被丈夫休弃,就不再为主妇之子服丧。天子、诸侯的太子虽然身份高贵,但也并不因此而降低为其岳父岳母服丧的规格。天子、诸侯的太子为其妻服丧,规格与大夫之嫡子为其妻相同,都是齐衰不。杖期。父亲生前的爵位是士,而他的儿子现在贵为天子或诸侯,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诸侯的祭礼规格来祭祀其父,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尸却必须仍穿士服。反过来,父亲生前贵为天子或诸侯,而儿子今天却沦落为士,那就应该以士礼来祭祀其父,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尸也只能穿士服。作为媳妇,在为公婆服丧期间被丈夫休弃,因为恩断义绝,所以也就不再继续为公婆服丧。如果是为娘家的父母服丧,有下列几种情况:如果是在练祭之前被丈夫休弃,那就应该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样服丧三年;如果是在练祭之后被丈夫休弃,因为本应服的期丧已经服满,就不须要再为父母服丧;如果是在练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,那就按常规为父母服期、;如果是在练祭之后才被丈夫召回,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闺女那样,为父母服满三年。

  服丧两周年,就算三年。服丧一周年,就算两年。服丧九个月或七个月,就算三个季节。服丧五个月,就算两个季节。服丧三个月,就是经历了一个季节。这是说服丧的长短与岁时之气是相应的。死后一周年举行小祥之祭,二周年举行大祥之祭,这表示对于已故亲人的思念,礼数应当如此;在小祥之祭以后男子可以除去首续,妇人可以除去腰纽;在大祥之祭以后就可以完全除去丧服;这表示活着的人也要节制悲哀,顺乎天道。祭祀与除服二者虽然同时并举,但各有各的道理,切莫误会为举行二祥之祭就是为了除去丧服。如果孝子未能及时葬亲,是在停枢三年以后才举行埋葬,那也要按规矩举行小祥、大祥之祭,而且小祥、大祥之祭要隔开,不可放在同一个月,然后才除去丧服。如果自己与死者是大功之亲而为之主持丧事,而死者尚留有遗婿及幼子这些服三年丧的亲属,那就要在为死者举行了二祥之祭以后才除去丧服。如果为朋友主持丧事,因为朋友不是亲属,只有同道的情谊,所以可以在虞祭、衬祭之后就除去丧服。对于士来说,如果妾为其生有儿子,就为她服细麻之丧,不然的话就不为她服丧。

  父亲仕于他邦,自己也生于他邦,由于路途遥远,从未在生前见到过住在本国的祖父母、伯父和叔父、叔伯兄弟,等到这些亲属去世的噩耗传来时,已经过了丧期,在这种情况下,父亲应该追服丧服,而自己就可不必了。如果本来是齐衰、大功之亲,因故降为小功、绍麻丧服者,则应追服丧服。作为臣子,应为国君的父亲、母亲、嫡妻、长子服丧,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国,久留未归,等到臣子得知国君上述亲属凶讯时,国君本人早已除丧,在这种情况下,臣子就不再追服丧服。如果国君出访久而未归,等到回国后才闻知上述亲属凶讯,在这种情况下,国君要迫服丧服,国君的随从之臣也要跟着追服丧服;至于其他臣子,在丧期之内就跟着服丧,过了丧期的就不再跟着追服。君在国外而臣在国内,国君虽然知道凶讯较晚,而留在国内的臣子则应按常规服丧。

  到了虞祭时,哀杖就不必带入寝室了;到了衬祭时,哀杖就不必带到堂上了。作为庶子而被立为嫡母的后嗣,如果嫡母去世、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。五种丧服首纽、腰经的递减,都是以递减五分之一为度。斩衰所用的直杖,其粗细与斩衰腰纽相同;齐衰所用的桐杖,其粗细与齐衰腰经相同。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年月,与嫡妻为长子服丧的年月相同,都是三年。小祥祭时的除去丧服,原则是先除重者,即男子先除首续,妇人先除腰续。先遭重丧,卒哭之后又遭轻丧,在以轻丧之服改换重丧之服时,其原则是先改换轻者,即男子以轻丧的腰纽改变重丧的腰续,妇人以轻丧的首经改变重丧的首续。大敛以后,除非因为有客人来吊孝等事,否则是不打开殡宫之门的,因为鬼神喜欢幽暗。至于昼夜无时之哭,则皆在倚庐之中。招魂时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写的,自天子至于士,其文辞都是一样的:男的,称呼其名;女的写上她的姓与排行,如不知姓,就写上她的氏。

  斩衰丧服在卒哭之后要把麻纽改为葛续,其葛纽的粗细与齐衰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纽相同。齐衰丧服在卒哭后所服的葛续,其粗细与大功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纽相同。因为有这种相同,所以连遭两丧的人就要兼服麻纽与葛续。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举行虞祭,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,必待三个月以后方可举行。如果遇到父母同时去世的情况,那就要先葬母亲,葬后不举行虞祭、衬祭,等到葬过父亲,并为父亲举行了虞、柑之祭以后,再对母亲进行虞、衬之祭。在葬母时父尚未葬,所以应服斩衰重服。

  大夫为其庶子服大功,这是降服;但这个庶子的儿子并不为其父降服。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,因为二者尊卑悬殊。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。如果丈夫过继给别人为后嗣,那么他的妻子就只能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。士的神主衬于祖庙,如果其祖为大夫,柑祭时的牺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规格用特牲,而要按大夫之礼改用少牢。所谓,’继父不同居气·那一定是曾经同居而后来不同居的继父。继父没有大功的亲属,随母改嫁而来到继父家的儿子也没有大功亲属,_继父以其货财为此子建造庙宇,使他可以按时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,这才叫同居;如果继父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为之主持后事,那就叫异居。

  哭吊朋友时,应站在朋友寝门外的西边,面朝南。柑葬于祖莹时用不着再占览墓地的吉凶,因为当初已经卜笙过了。士、大夫不能衬葬于曾经做过诸侯的祖父的墓旁,只能柑葬在做过士、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;士夕、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衬葬在做过士、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,士、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过士、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。如果没有适于衬葬的祖辈,就可以间隔一辈而上柑于高祖,其道理就在于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顺序。诸侯不能衬葬于当过天子的祖父,但天子、诸侯、大夫能够柑葬于当过士的祖父。

 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,自己要跟着生母为外祖父的正妻服丧;但如生母已死,自己就不再为之服丧。如果身为宗子,那么尽管母亲健在,也可为妻服丧三年。《丧服》上说可以为慈母服齐衰三年,那么根据同样道理,为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,为祖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。为父亲、为母亲、为妻子、为长子,都可以服丧三年。对于慈母和庶母,为其服丧的只限于受其抚育的妾子本人,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为之服丧。

  男子行过冠礼而死就不算疡,女子行过筹礼而死就不算荡。被立为荡者的后嗣,只须按照与荡者的本来亲属关系服丧。因故而长期停枢不葬者,只有丧主本人一直穿着丧服,其余的亲属则服麻,服满自己应服的月数就可以除丧。未出阁的女子要以箭异插发、麻经缠腰为父服丧三年。齐衰三月的丧服,与大功九月的丧服有相同的部分,那就是都穿麻绳编成的展。小祥之祭,主人在事前要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,要亲自检察祭器的洗涤情况,在做这些事情时都要腰缠葛经、手执丧杖、脚穿绳展。等到有关执事报告一切准备就绪,然后才丢开丧杖开始行礼。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时,有来宾参加,等到有关执事报告占签结束时,主人又拿起丧棒拜送宾客。到了大祥之祭,主人还要通过占签来选择吉日和作尸的人,只是已经换为吉服。妾子如与父亲同宅而居,就不能为生母举行谭祭。庶子不可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。如果父亲不为庶子主丧,那么庶子之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。父在,但不为庶子之妻主丧,而由庶子本人主丧,在这种情况下庶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。【原文】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①。诸侯吊,必皮弃锡衰②。不锡衰。所吊虽已葬,主人必免③。主人未丧服④,则君亦养有疾者不丧服⑤,遂以主其丧。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服,非养者入主人养卑者否。

  诸侯出访他国,恰遇该国大臣去世,在往此大臣家里吊丧时,该国的国君应该代替死者之子为丧主。诸侯到臣子家里吊丧时,头上戴的是弃纽,身上穿的是锡衰。国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经下葬,丧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发。如果主人还未成服,国君于此时来吊,就也不穿锡衰。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丧服,等到病人死了,就为他主持丧事。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来为别人主持丧事,就不改换自己原来的丧服。侍奉尊长辈病人一定要换下丧服,对于卑幼辈病人则可不必。

  妾无妾祖姑可衬,又无高祖之妾可衬,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柑于嫡祖姑,但衬祭使用的牺牲得换一下,由原来的特牲改为少牢。媳妇辈的丧事,虞祭和卒哭之祭,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儿子来主持;但在将她衬祭于祖姑之庙时,则应由她的公爹来主持。大夫死而无后,其亲属中之为士者不得代为主丧,因为大夫与士尊卑悬殊;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为大夫主丧。在主人尚未除去丧服时,倘有他的兄弟从国外奔丧回来,主人可以不免而为主。

  陈列明器的原则是:宾客馈赠的明器要全部陈列出来,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;主人自备的明器不必全部陈列出来,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。从国外奔赴兄弟之丧,可以先到墓地去哭,然后再往丧家对着丧主而哭。奔赴朋友之丧,则应先哭于殡宫,然后再到墓地去哭。庶子之丧,作父亲的就不在中门外设丧次。与诸侯是兄弟关系,虽在他邦仍服斩衰。下荡小功这种丧服,其腰经是用连根漂白的麻制成,其下垂部分要挽起来搭到腰纷上。

  把妻子的灵枢柑葬于祖姑时,如果祖姑有三位,那就应当柑于自己的嫡亲祖姑。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时死的,其后,丈夫被默为士而死,在这种情况下,丈夫柑葬于妻时的祭礼只能用士牲,不能改为大夫之牲。如果妻子死后,丈夫由士升为大夫而死,在这种情况下,丈夫柑葬于妻时的祭礼就可以用大夫之牲,即少牢。作为父亲的继承人,对被父亲休弃的母亲就不穿任何丧服了。之所以不穿任何丧服,是因为被休弃的母亲已是他家之人,不当由自己来祭祀。妇人不作为丧主而应该手持丧杖的情况有:婆婆在世而丈夫死,妻当持杖;长子死,母当为之持桐杖;女儿在出嫁前父母去世,家中没有亲兄弟,由族人代为主丧而不持杖,在这种情况下,由长女持杖。

  穿绍麻、小功丧服的亲属,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时还要戴免。如果下葬以后而不立即举行虞祭,那么即令是丧主也可以和大家一样都戴上帽子,等到虞祭时再全体脱帽著免。为兄弟服丧的人,由于死者久而未葬,有的已经按礼除去丧服,但等到要埋葬时,还要穿上原先的丧服;如果葬后接着举行虞祭和卒哭之祭,一那就戴免,否则就脱掉丧服。如果墓地远在四郊之外,等到反哭时,要先都戴上帽子走一段路,进入城郊后再脱帽著免,返回祖庙去哭。国君来吊臣下之丧,即令是在不该戴免的时候,丧主也一定要戴免,腰中的麻经不要有散垂部分;即令是异国之君来吊,凡大功以上亲属也都要如此打扮。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,到了除服之祭时一定要玄冠、玄衣、玄裳。为成年人服丧,到了除服之祭时要编冠、细衣、素裳。

  奔父之丧,到家后应在堂上以麻括发,袒露左臂,从昨阶下堂,在昨阶之东边哭边跺脚,然后升堂,在东墙下穿好衣服,系好麻纽;奔母之丧,不须括发,只须在堂上袒露左臂,从昨阶下堂,在昨阶之东边哭边跺脚,然后升堂,在东墙下穿好衣服,戴免。此后,无论是奔父之丧或奔母之丧,就该就孝子之位,边哭边跺脚,然后走出殡宫之门,停止哭泣。头三天内,总共哭五次,袒露左臂三次。嫡长影勺媳妇去世,公婆本应为她服大功。。但如果由于嫡长子废疾或无子,不能做父亲的继承人,在这种情况下,嫡长子的媳妇死了,婆婆只为她穿小功丧服。

  斩衰,括发以麻;为母,括发以麻,免而以布。齐衰,恶笄以终丧。男子冠而妇人笄,男子免而妇人髽。其义:为男子则免,为妇人则髽。苴杖,竹也;削杖,桐也。祖父卒,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。为父母,长子稽颡。大夫吊之,虽缌必稽颡。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,其余则否。男主必使同姓,妇主必使异姓。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。亲亲,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。上杀,下杀,旁杀,而亲毕矣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庙。庶子王,亦如之。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。有五世而迁之宗,其继高祖者也。是故,祖迁于上,宗易于下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所以尊祖祢也。庶子不祭祖者,明其宗也。庶子不为长子斩,不继祖与祢故也。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,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。庶子不祭祢者,明其宗也。亲亲尊尊长长,男女之有别,人道之大者也。

  从服者,所从亡则已。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。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。礼不王不禘。世子不降妻之父母;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适子同。父为士,子为天子诸侯,则祭以天子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为天子诸侯,子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妇当丧而出,则除之。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,则三年。既练而出,则已。未练而反,则期;既练而反,则遂之。

  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
  虞,杖不入于室;祔,杖不升于堂。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则不为君母之党服。绖杀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绖。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。除丧者,先重者;易服者,易轻者。无事不辟庙门。哭皆于其次。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于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,如不知姓则书氏。

 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。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。麻同,皆兼服之。报葬者报虞,三月而后卒哭。父母之丧偕,先葬者不虞祔,待后事。其葬,服斩衰。_

  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
  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为父母、妻、长子禫。慈母与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;其余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已。箭笄终丧三年。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,绳屦。练,筮日筮尸,视濯,皆要绖杖绳屦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毕而后杖,拜送宾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所吊虽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服,则君于不锡衰。养有疾者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非养者入主人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服,养卑者否。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妇之丧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则舅主之。士不摄大夫。士摄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。

  陈器之道,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;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。奔兄弟之丧,先之墓而后之家,为位而哭。所知之丧,则哭于宫而后之墓。父不为众子次于外。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。下殇小功,带,澡麻不绝本,诎而反以报之。

  妇祔于祖姑,祖姑有三人,则祔于亲者。其妻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;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以大夫牲。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。无服也者,丧者不祭故也。妇人不为主而杖者:姑在为夫杖,母为长子削杖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。

  缌小功,虞卒哭则免。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,及虞则皆免。为兄弟既除丧已。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。报虞卒哭则免。如不报虞则除之。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,及郊而后免反哭。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虽异国之君,免也。亲者皆免。除殇之丧者,其祭也必玄。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。

  奔父之丧,括发于堂上,袒降踊,袭绖于东方。奔母之丧,不括发,袒于堂上,降踊,袭免于东方。绖即位成踊,出门哭止。三日而五哭三袒。适妇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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