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礼_秋官司寇司民/掌戮译文
-
查阅典籍:《周礼》——「周礼·秋官司寇司民/掌戮」原文
司民负责呈报民数,自生齿的婴儿以上的人都载入户籍,辨明他们居住在都城、采邑或在郊野,区别男女性别,并载明每年出生、死所造成的人数增减。到三年大校比,把民数报告司寇。司寇到冬十月祭祀司民时,献民数给王,王行拜礼而后接受,收藏于天府。内史、司会和冢宰保存副本,以协助王施政。
司刑掌管五刑之法,以施加于犯罪的民众:判墨刑的罪有五百条,判劓刑的罪有五百条,判宫刑的罪有五百条,判刖的罪有五百条,判死刑的罪有五百条。如果大司寇[在外朝]审断诉讼,就依据五刑之法辨别罪行的轻重,而建议大司寇所宜施的刑罚。
司刺掌管三次讯问、三种宽宥、三项赦免之法,以协助大司寇审理诉讼:[三讯]一讯是讯问群臣的意见,二讯是迅问群吏的意见,三讯是讯问民众的意见;[三宥]一是宽宥看错人而杀人者,二是宽宥无心而误杀者,本是宽宥忘了某处有人而误杀人者;[三赦]一是赦免年龄幼小而杀人者,二是赦免年老而杀人者,三是赦免痴呆而杀人者。用这三法求得人犯罪的实情,使对犯人的审断正确,而决定是应当施以重刑或轻的罪,然后施刑或处死。
司约掌各诸侯国以及民众间的契约券书。治理有关神约的事最重要,治理有关民约的事次一等,治理有关地约的事又次一等,治理有关功约的事又次一等,治理有关器约的事又次一等,治理有关挚约的事又次一等。凡重大的契约券书记载垂宗庙彝器上,小事的卖约券书用红色书写[在竹帛上]。如果有因契约而争讼的,就先行衅礼而后打开府库[查阅契约原件],违约的服墨刑。如果有大乱事件,就[会同]六卿打开府库所藏契约,违约的处死。
司盟掌管订立盟辞之法。凡诸侯国之间因不和协而会同,就负责记载盟约之辞以及盟约的礼仪,面朝北宣读盟辞以报告神明。盟约订立后,就抄写副本[交给六卿]。盟诅民众中违犯国君教令的人,盟诅违犯誓约的人,也这样做。凡民众之间订有契约券书的,副本收藏在司盟那里。如果有(因契约]发生诉讼的,就先让他们盟诅。凡举行盟诅,各使当事人所在地的民众供给所需的牲,并把民众召集在一起。盟诅之后,又为司盟提供祈神所需的酒脯。
职金掌管凡有关铜玉锡石丹青等的戒令。接受开采者缴纳的赋税,辨别所缴纳矿物的质量好坏及数量多少,书写标签并加盖印章,把铜锡交到制造兵器的府库,把玉石丹青等交到主管收藏的府库。上交记录的簿书(给大府]。负责接受司法官所判罚的铜和货币,交给司兵。 旅祭上帝,就供给所需的金版。用飨礼款待诸侯时也这样做。 凡王国有军事行动而需用铜石,就掌管有关领取铜石的政令。
司厉掌管[所收缴的]盗贼的兵器、财物,辨别它们的种类,都记有数量,标明价格而加上标签,交到司兵那里。盗贼罚做奴隶,男子交到罪隶那里,女子交到舂人、槁人那里。凡[盗贼中]原来有爵位的和七十岁以上的,以及尚未换牙的小儿,都不罚做奴隶。
犬人掌管犬牲。凡祭祀供给所需的犬牲,要用毛色纯一的犬。伏牲[行辕祭]、埋牲[祭地神]也供给犬牲。凡举行衅祭、沉祭、毁折牲体而祭,用杂色的犬也可以。凡挑选犬的人、牵犬的人都隶属犬人,由犬人掌管他们的事务和对他们的治理。
司圜负责拘禁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。凡危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寇饰,而写明他们的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,使他们服劳役而对他们加以拘禁教育。能改过的,重罪拘禁三年而后释放,次一等的罪拘禁两年而后释放,轻罪拘禁一年而后释放。不能改过而逃出狱城的,[抓住了就]处死。[改过者]即使放出来,三年内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。凡拘禁在狱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,不[施加肉刑而]亏损他们的身体;罚服劳役的人,不罚没他们的财产。
掌囚负责看守[被抓捕在狱的]盗贼,以及凡有罪被囚禁的人。重罪犯戴桔、辇、桎,次一等的錾蕉,挂,轻罪犯只戴梏。王的同族人[犯罪]只戴拳,有爵位塑人[犯罪]只戴桎,以等待判决。到施刑或处死罪犯那天,向王报告将行刑罪犯[的姓名],[把罪犯]押送到朝士那里,[朝士给罪犯]加上写有姓名和罪状的梏,然后押送到市上施刑或处死。凡有爵位的人以及王的同族中人,就押送到旬师氏那里,以等待施刑或处死。
掌戮负责斩杀盗贼和间谍,杀后剥去衣服并分裂尸体。凡杀害亲属的人[处死后]焚尸,杀害王的亲属的人[处死后]分裂尸体。凡杀人的人在市上处死,陈尸三日。对盗贼行刑也在市上。凡有罪而犯法的,也在市上行刑。只有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,在甸师氏那里处死。凡出征、田猎、劳役,[对犯罪的人]斩杀行刑,也这样做。受过墨刑的人使他守门,受过劓刑的人使他守关,受过宫刑的人使他守宫内,受过刖刑的人使他守苑囿,受过髡刑的人使他守粮草。
司民掌登万民之数。自生齿以上,皆书于版。辨其中国,与其都鄙,及其郊野,异其男女,岁登下其死生。及三年,大比,以万民之数诏司寇。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,献其数于王,王拜受之,登于天府。内史、司会、冢宰贰之,以赞王治。
司刑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。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刖罪五百,杀罪五百。若司寇断狱弊讼,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,而以辨罪之轻重。 司刺,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,以赞司寇听狱讼。壹刺曰讯群臣,再刺曰讯群吏,三刺曰讯万民。壹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。壹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旄,三赦曰蠢愚。以此三法者,求民情,断民中,而施上服下服之罪,然后刑杀。
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。治神之约为上,治民之约次之,治地之约次之,治功之约次之,治器之约次之,治挚之约次之。凡大约剂书於宗彝,小约剂书於丹图。若有讼者,则珥而辟藏,其不信者服墨刑。若大乱,则六官辟藏,其不信者杀。 司盟掌盟载之法。凡邦国有疑,会同,则掌其盟约之载,及其礼仪。北面诏明神,既盟,则贰之。盟万民之犯命者。诅其不信者,亦如之。凡民之有约剂者,其贰在司盟。有狱讼者,则使之盟诅。凡盟诅,各以其地域之众庶,共其牲而致焉。既盟,则为司盟共祈酒脯。
职金,掌凡金、玉、锡、石、丹、青之戒令。受其入征者,辨其物之恶与其数量,楬而玺之。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;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。入其要,掌受士之金罚货罚,入于司兵。旅于上帝,则共其金版。飨诸侯,亦如之。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,则掌其令。
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。辨其物,皆有数量,贾而楬之,入于司兵。其奴,男子入于罪隶,女子入于舂槀。凡有爵者,与七十者;与未乱者,皆不为奴。
犬人掌犬牲。凡祭祀,共犬牲,用牷物。伏瘗,亦如之。凡几珥沈辜,用駹可也。凡相犬牵犬者属焉,掌其政治。
司圜掌收教罢民。凡害人者,弗使冠饰,而加明刑焉。任之以事,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,杀。虽出,二年不齿。凡圜土之刑人也,不亏体,其罚人也,不亏财。
掌囚掌守盗贼。凡囚者,上罪梏拲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。王之同族拲,有爵者桎,以待弊罪。及刑杀,告刑于王,奉而适朝士加明梏,以适市而刑杀之。凡有爵者,与王之同族,奉而适甸师氏,以待刑杀。
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。凡杀其亲者,焚之;杀王之亲者,辜之。凡杀人者,踣诸市,肆之三日,刑盗于市。凡罪之丽於法者,亦如之。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,杀之于甸师氏。凡军旅、田役,斩杀刑戮亦如之。墨者使守门,劓者使守关,宫者使守内,刖者使守囿,髡者使守积。
版权声明:本文内容由网友上传(或整理自网络),原作者已无法考证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梧桐细雨文学网旗下网站诗词网免费发布仅供学习参考,其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。
转载请注明:原文链接 | https://www.shici.sc.cn/wenzhang/7303.html
古文典籍
- 「诗经」
- 「论语」
- 「史记」
- 「周易」
- 「易传」
- 「左传」
- 「大学」
- 「中庸」
- 「尚书」
- 「礼记」
- 「周礼」
- 「孟子」
- 「老子」
- 「吴子」
- 「荀子」
- 「庄子」
- 「墨子」
- 「管子」
- 「列子」
- 「宋书」
- 「汉书」
- 「晋书」
- 「素书」
- 「仪礼」
- 「周书」
- 「梁书」
- 「隋书」
- 「陈书」
- 「魏书」
- 「孝经」
- 「将苑」
- 「南齐书」
- 「北齐书」
- 「新唐书」
- 「后汉书」
- 「南史」
- 「司马法」
- 「水经注」
- 「商君书」
- 「尉缭子」
- 「北史」
- 「逸周书」
- 「旧唐书」
- 「三字经」
- 「淮南子」
- 「六韬」
- 「鬼谷子」
- 「三国志」
- 「千字文」
- 「伤寒论」
- 「反经」
- 「百家姓」
- 「菜根谭」
- 「弟子规」
- 「金刚经」
- 「论衡」
- 「韩非子」
- 「山海经」
- 「战国策」
- 「地藏经」
- 「冰鉴」
- 「围炉夜话」
- 「六祖坛经」
- 「睡虎地秦墓竹简」
- 「资治通鉴」
- 「续资治通鉴」
- 「梦溪笔谈」
- 「旧五代史」
- 「文昌孝经」
- 「四十二章经」
- 「吕氏春秋」
- 「了凡四训」
- 「三十六计」
- 「徐霞客游记」
- 「黄帝内经」
- 「黄帝四经」
- 「孙子兵法」
- 「孙膑兵法」
- 「本草纲目」
- 「孔子家语」
- 「世说新语」
- 「贞观政要」
- 「颜氏家训」
- 「容斋随笔」
- 「文心雕龙」
- 「农桑辑要」
- 「搜神记」